重损失,那么,社会对失职者的谴责直至惩罚、失职者的自我谴责直至自我惩罚也就是失职者的“罪有应得”了——从物质到精神,被强暴的妇女都会处于无地自容的境地。而这也是约会强暴、婚内强奸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的原因所在——施暴者被认为是妇女身体的主人,这一暴力便成为财产主人对财产托管者应有的权利,财产托管者对财产主人应尽的义务。在今天,尽管妇女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正不断获得认同,但男权文化的惯性势力依然是强大的,并且,妇女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也只是确认“财产就在妇女身上”或“妇女自己就是财产”,即,妇女的身体仍是财产,只不过财产的拥有者发生了变化。由此,妇女的被强奸在被认为是托管者的失职的同时,也被认为是财产拥有者的失职——“贞操”的丧失就更意味着自我的丧失。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夫妻(包括恋人)间,尤其是陌生人间的性暴力犯罪才从暴力犯罪中分离出来,被命名为“强奸”;被“强奸”的妇女除了身体的痛苦外,更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强奸犯罪被确认为一大恶性犯罪。而这反过来又强化了强奸对妇女的心理和精神伤害——对妇女来说,强奸是比死亡更可怕的事,妇女往往生活在被强奸的恐惧之中。
妇女之所以恐惧被强奸,与其说是害怕身体受伤害,远不如说是害怕被强奸后会处于社会的不公正对待之中,受到他人的非难、谴责乃至惩罚。而这一恐惧的存在以及社会对妇女相对于男人来说更容易遭遇强奸的担虑,已成为今天妇女的发展空间较小、发展机会较少、更多地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影响了妇女的发展。
把强奸吓得魂飞魄散
一直有许多的忠告告诫妇女该如何避免被强奸,在遭遇强奸后该怎么办。但是,即使在今天,几乎所有的忠告都在重复着男权文化的话语,复制着性别双重标准,强化了妇女对强奸的恐惧。比如,告诫妇女不要穿着太露的忠告,实际上是指认妇女应该对强奸犯罪的发生承担首要责任,妇女是“首恶者”;告诫妇女夜晚最好不要外出的忠告,实际上暗示着男人对妇女暴力伤害的权利和力量,缩减了妇女的活动空间和发展机会。
王教授认为,在今天,要使妇女真正摆脱强奸伤害,脱离强奸阴影,最有效的应是冲破男权文化的束缚,看到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让自己成为战斗者,让自己的身体成为战斗的身体。这其中包括:
1)不再认为贞操高于自己的生命,将强奸视为一般犯罪——比如,抢鸡蛋;
2)认识到强奸犯罪更多地是针对弱者而不是针对强者的犯罪行为,即相比较而言,强奸犯较少会对强者产生强奸的念头,较少会对其认为会进行强力反击者实施强奸;
3)必要时也成为“暴力”主体,使不怀好意男人认识到他/他们如果对妇女实施暴力,那么,妇女也同样可以对他/他们实施暴力。
总之,要消除妇女对强奸的恐惧,要建设一个没有强奸恐惧的社会,我们首先必须把强奸吓得魂飞魄散。
尾音
关于“约会强暴”以及相关的妇女权力问题,中山大学的艾晓明教授有更深的研究。以下是记者对艾晓明教授的言论整理,以及采访记录。在此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实际上中国刑法在强奸定罪这一点上是具有先进性的,它强调了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特征。但是有关刑法名词的解释却反映了男权思想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刑事档案公司”的网站上,对于强奸的解释即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这个“贞操权”的说法,就带有封建男权思想色彩。因为贞操是封建社会男性对妇女身体提出的要求,要求妇女为了某个男性特有的性权利而坚守自己的性(不失身、不改嫁,是为贞操;为保贞操宁死不从,是为节烈,可立贞节牌坊。)要强调妇女自己支配身体的权利,说明“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