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技巧,不论是否经常这样做,不论是否还有过异性,这种同性间达到性高潮的肉体接触就是同性性行为。这一定义是规定同性性行为。
我国学者也对同性恋提出了种种定义。如:
夏镇夷等在《实用精神病学》(1990)中说:同性恋是性变态,是指对某一同性产生性爱的思想和感情,不论有无明显的性行为。
陈仲庚在《变态心理学》(1985)中说:同性恋属于性变异,是指同性个体之间肉体亲昵的性行为。
北京医科大学在《精神医学与相关问题》(1986)中说:同性恋的特点是性对象指向同性,即与同性的人发生真正的或想象的性行为。
刘燕明等在《性偏离及其防治》(1989)中说:同性恋是指在幻想中或在实际行动中,更喜欢与同性个体发生性关系的癖好。
徐纪敏在《性科学》(1988)中说:同性恋是指有明显的同性性行和同性爱慕。
张北川在《同性爱》(1994)中指出上述定义的缺陷是:①多数没有考虑到同性性爱产生的心理原因;②同性性行为概念含混;③大多数定义没有涉及同性性行为的定量因素。他自己提出了这样的定义:
“ 在我国现代,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或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假如个体仅有偶然的同性性行为,但有关性定向(sexual orientation,或译性取向,指一个人对同性、异性或两者作出性兴奋反应的潜力)的意识模糊,可视为同性性行为而不宜简单地判定其为同性爱者。”〔张北川 1995, 4,8〕
这个定义努力区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者,并且指出有同性性行为的人与同性恋者的区别。强调同性恋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同性爱”,因而主张将“同性恋”一词改为“同性爱”,这也有一定道理。因为确实很多人不知道、不了解同性恋者之间的情爱一点也不比异性恋者之间的情爱弱,如果不是更强的话。不过在本来的词义上,“恋”也包含着情爱,不仅仅是肉欲或性欲。另外,一个定义应该是普遍的,不可能建构一个仅适用于现代中国的定义。
一个同性恋的定义,应该可以用来区分同性恋与异性恋和双性恋,以及区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者。下面定义的缺点是没有明确区分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者:
“同性别人之间的性爱关系,这种关系可存在于内隐的心理或外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和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上或行为上的性爱关系,就可以被称为同性恋者。同性恋现象包括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如果一个人同时或先后与同性别人以及异性别人建立性爱关系,则称双性恋者。”[1994年12月6-8日艾滋病教育和特殊性问题研讨会:对同性恋问题的共识和建议]
因此,应补充说明:一个有同性性行为的人,即使性取向还没有针对异性,也不一定是同性恋者,如果这种同性性行为是偶然的,并且在性意识模糊时发生的。也可以说,除了双性恋者外,一个不是同性恋者发生同性性行为时,对同性对象没有专注的执着的情爱,他可能是由于好奇,可能是性心理还没有发育成熟。